关于印发《福布斯官网 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陆农电商[2022]2号
关于印发《福布斯官网 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福布斯官网 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保障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工作有序进行,根据《福布斯-福布斯官网 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布斯官网 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陆府办〔2021〕5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福布斯官网 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福布斯官网 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2月24日
福布斯官网 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有效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和《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2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拨付的及市财政配套的用于我市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科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科工信局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组织项目公开招标、实施、管理、验收等工作,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科工信局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不重复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择优扶持、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我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推动农村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等方面。
(一)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升级建设福布斯官网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在省级示范县建成的镇村电商服务站点基础上,通过择优选点、优化布局,实现电商服务站点镇级全覆盖,村级服务覆盖率达到50%以上;开展农产品标准化和溯源服务体系推广应用、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搭建农村产品营销体系。
(二)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主要包括:新建或改造1个800㎡以上市(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构建以市(县)级物流配送中心、镇级电商物流服务站、村级电商物流服务点为依托的、互联互通的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建立以标准化配送车辆为主体的农村物流共同配送体系,配送车队车辆不少于8辆。
(三)推动农村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主要包括:推动本地流通企业进行信息化应用和连锁化转型升级,在营销、支付、售后服务等方面加快线上线下融合;扶持改造至少1个多功能乡镇商贸中心;结合福布斯官网 商品交易市场的特色优势,以大型市场、专业市场为重点,支持产业规模较大的专业市场结合行业特点进行数字化升级。
(四)培育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针对市(县)域内传统商贸企业、专业市场商家、工业企业从业人员、传统电商从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合作社社员、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等开展分类、分层次电商培训,合计培训不少于3000人次,实现培训转化率(新孵化电商创业就业务人员/参训人数)不低于1%。重点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学习直播电商、应用直播带货技能,培养不少于30位有实操技能、有实际带货成效的日常运营主播。
第三章 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 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备实施经验与能力的企业或单位作为项目承办单位,并对最终确定的承办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合同及项目进度拨付(具体进度及拨付比例按招标文件及正式签订的项目服务合同执行)。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分阶段对项目进度、完成效果等进行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承办单位按时限、按标准完成建设任务的,分阶段拨付项目建设经费;承办单位不能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限时督办完成,对经督办仍不能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由市科工信局终止相关承办协议,另行选定项目承办单位,并按相关协议依法追究承办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对专项资金设置专账进行管理,及时、全面、客观反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按要求做好财务决算。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等按规定保管。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专项资金进行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市科工信局提交书面材料,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承办单位的项目实施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本县范围内其他任何电子商务扶持资金项目。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科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及时上报省商务厅项目进展、资金到位和项目管理等相关情况,加强与上级部门联系,争取上级部门指导与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项目验收完毕止。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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